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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定制船舶作为特定物后具有不可替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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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判断某一船舶建造合同的法律性质,应从合同目的、船东对船舶建造过程的介入程度以及船厂对所建船舶的人身属性等多个方面予以分析。在建船舶至迟于第Ⅰ阶段重要日期1确认时,即具有特定化特征,属于物权法意义下的特定的物,具有不可替代性。
出处 《人民司法》 2015年第22期77-81,共5页 People's Judic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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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2

  • 1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课题组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版,第325页.
  • 2交通部政策法规司、交通法律事务中心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释义》,人民交通出版社1993年版,第11页.

共引文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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