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我国,村民居住情况是村民委员会设立的重要条件,与村民自治有效实现密切相关。村民居住情况大体分为集居与散居两型,它们因居住地域、人口规模、居民关系不同而导致村民自治实现形式各异。自1980年代以来,我国村民自治实现形式经历了尊重居住情况的自发性村民自治、遮蔽居住情况的规制性村民自治、重现居住情况的探索性村民自治三大阶段。实践表明,根据不同居住条件,分类探索村民自治有效实现形式,村民自治才会真正落地。
出处
《东南学术》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2期101-107,共7页
Southeast Academic Research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探索不同情况下村民自治的有效实现形式研究"(项目编号:14AZZ010)
浙江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治权视角下的农民集体上访分类治理研究"(项目编号:13XKGJ008YB)
浙江省民政政策理论研究规划项目"新型农村社区治理困境及其路径优化研究"(项目编号:ZMZD201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