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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主动辞职,应否给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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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小保:2013年5月,我到一家车站货物运输公司从事搬运工工作。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我的基础工资为2300元加上绩效奖金,合同期为3年。2014年11月20日,我在辅助叉车搬运货物的过程中,不慎右腿被又伤。经住院治疗,我被诊断为右胫骨中段骨折。住院32天出院后,院方在出院的病志中建议我休息3个月。2015年3月25日,我到原治疗医院复查,医方出具的诊断书中再次建议我休息两个月。
出处 《就业与保障》 2016年第1期4-4,共1页 Employment and Secur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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