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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方评论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会劳动法分会副秘书长金晓莲:实际上早在1993年原卫生部、原劳动部等就曾发过一个《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其中就规定“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2天的休假,”这是对女职工的一个特别保护措施。
出处 《家庭用药》 2016年第3期4-4,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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