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为应对司法公信力危机,英美法系国家展开了以模式转型为目标的“接触型”司法公开改革。改革的内容包括“公共教育”项目、“社区接触”项目、“媒体接触”项目等,使司法与公众能够充分接触,保证司法与民意能够互动,但叉不危害到司法赖以生存的根基。鉴于共同面临的类似的司法公信力危机,英美法系国家的“接触型”司法公开改革能够对我国司法公开改革提供启示。目前,我国法院的司法公开改革仍从属于传统模式,其在内容、途径、方式和速度等方面存在较多的弊端。
出处
《民主与法制》
2016年第10期9-9,共1页
DEMOCRACY AND LEGAL SYSTE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