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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刑事鉴定人与“有专门知识的人”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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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司法审判作为解决纠纷的最后手段,往往涵盖了社会的方方面面,作为专职司法的审判人员很难单独对案件中涉及到的专业性问题做出准确判断。虽然一般情况下鉴定意见会给审判人员提供帮助,但仅凭这种单方提供的证据而解决某个专业性的问题,无论是在人权保障方面,还是司法公正方面都有很大不足。有鉴于此,2012年再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92条明确了"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到刑事诉讼程序的制度,这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被告方难以对专业性问题进行有效辩护的窘境,同时也部分解决了审判人员对专业性证据和事实认定困难的问题。鉴于法典中对于"有专门知识的人"的规定过于原则,因此,此项制度还有诸多需要明确和完善之处,比如刑事诉讼中"有专门知识的人"的诉讼地位、证据效力和质证范围分别是什么,刑事鉴定人和"有专门知识的人"有哪些区别和联系,涉家暴刑事案件中"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实践状况如何,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中"有专门知识的人"有哪些异同,以及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刑事诉讼中"有专门知识的人"的相关制度对我国的借鉴意义,等等。本次笔谈试图从具体的视角切入,对上述问题一一进行探讨,力求为司法实践提供一些启示。
作者 洪道德
出处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2016年第2期106-111,共6页 Journal Of CUPL
基金 洪道德教授主持的司法部一般项目"我国刑事涉案财产处置程序研究"(项目编号:14SFB20021)的成果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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