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电子追踪科技促使刑事侦查监控犯罪能力发生质的飞跃,提升了案件侦破效率,同时也暴露出公权力利用电子追踪科技搜集案件信息蕴含着侵犯公民隐私权的风险。现代电子追踪科技的种类繁多,替代人类感官功能,对公民隐私权造成极大的冲击。以正当程序理念主导刑事诉讼的美国通过一系列定位追踪犯罪的司法判例,不断扩充解释宪法第四修正案的"搜索、扣押"条款,以"合理隐私期待"为现代隐私权界定的标准,"合理理由、令状原则"的司法审查程序保障,平衡公民隐私权与控制犯罪、维护公共安全的关系。我国电子追踪侦查技术在理论上未受到充分关注,立法的不作为使之游离于法律规范之外,实践中强制侦查法定的形式化,侵犯和干预公民隐私权。因此,有必要参考借鉴美国相关判例与立法,构建完善的电子追踪侦查法律机制。
出处
《常州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年第1期87-94,共8页
Journal of Changzhou Institute of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