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知识产权法已经长成枝繁叶茂的大树,且有不同于物权法、债法、继承法等传统民法的特色,不要说民法总则无法容纳它,就是民法典分则依逻辑也不适合它。例如,知识产权体现产业政策明显、突出和迅速,知识产权制度中的行政法因素较为浓厚。所有这些,在整个民法典中都难以得到尽如人意的反映。知识产权法若被"装入"民法典,会处处受制于民法典内在要求的种种"清规戒律",难免束手束脚,不利于自己的"自由"发展,不如依其现状继续存在,效果更佳。
出处
《交大法学》
2016年第1期87-96,共10页
SJTU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