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以最高法院(2013)民申字第908号民事裁定书入手,提出产品自损和纯粹经济损失是否适用侵权责任的问题。首先梳理了我国《民法通则》和《产品质量法》中产品责任的"财产损害"概念,明确其一般不包括产品自身损害。但《侵权责任法》中的产品责任可能包括产品自损及纯粹经济损失。继而本文以功能主义的比较法方法研究德国民法中的"继续侵蚀性损害"学说与实务,并与我国民法进行对比分析,进而得出结论认为《侵权责任法》第41条可予赔偿的产品自损范围过于宽泛,应作适当限缩。
出处
《交大法学》
2016年第1期162-176,共15页
SJTU Law Review
基金
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2012年曙光学者项目(12SG42)
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2013BFX010)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科研创新项目(13ZS117)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