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世纪末,全球兴起一股同性恋婚姻平权热潮。基于现行有效的婚姻实体法以及《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的婚姻效力冲突规范对婚姻仍未有性别界定,无法直接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的冲突规范援引准据法来调整涉外同性婚姻家庭关系,建议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中对婚姻效力冲突规范的解释中增添同性为适用主体,并在识别问题中灵活运用域外法识别;另外,在涉及涉外同性婚姻效力的承认时,对案件的实际情况加以细分,依照适用外国法的结果是否跟本国公共秩序背道而驰来弹性援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处理,或者根据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地方法律来审理。如此相较于盲目全盘地以公共秩序保留来否定同性婚姻在中国的效力更切合国际人本化宗旨。
出处
《三峡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6年第2期71-76,共6页
Journal of China Three Gorges University(Humanities & Social Sciences)
基金
福建省教育厅人文社科B类课题"国际私法视域下国际法法理学具象研究"(JBS140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