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前,农村公共品供给存在着不符合农民需求的状况,并且农民在农村公共品供给评价机制中的地位缺失,他们在农村公共品供给中的参与意识也不强。从村庄制度设计看,产生以上问题的原因在于,政府以单纯行政化的方式供给农村公共品,农村自治组织机构之间缺乏制衡机制,农民在农村公共品供给中制度化的利益表达渠道不畅。因此,必须健全有效的村庄公共品供给决策制度、规范的村庄公共品供给执行制度、有力的村庄公共品供给监督制度、良性的村庄公共品供给协商制度,以保障农民村务治理权利。
出处
《经济研究导刊》
2016年第5期29-31,共3页
Economic Research Guide
基金
浙江省农民发展研究中心项目"农民村务治理权利保障研究"(XNM-Z20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