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鉴于美国证券集团诉讼在美国证券市场发挥的重要作用,我国有学者呼吁引入美国的集团诉讼模式以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的民事诉讼制度。其中,最主要的观点之一就是引进美国证券集团诉讼"选择退出"规则以取代我国现行的"选择加入"方式。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和美国的证券集团诉讼类似的是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而在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中不宜采用"选择退出"规则,采用"选择加入"规则有其合理性。
出处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北大核心
2016年第2期57-63,共7页
Journal of Shandong Police College
基金
2015年山东省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山东企业投资英国的法律风险防控研究--以英国公司法为视角"(课题编号:15CFXJ32)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