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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的冒名行为立法是否必要?——冒名行为法律效果之典型与特例的再检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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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实务中,冒用他人名义从事法律行为者屡见不鲜、争讼不休。为此,学界产生了一系列在教义学体系中将其予以廓清的努力,也确实出现了成熟的分析框架。但是,在"名义载体事后未追认法律行为,相对人善意"的情况下,是否应当认为法律行为在名义载体与相对人之间成立并生效可能还存在疑问;名义载体自身的过失在学理讨论上可能被忽略,但实务中常作为法院酌定责任分配的因素;此外,冒名行为在触及强行法时常会依其个性差异而在效力控制方面多有特别考虑。按以往的流行观点,即仅仅类推适用无权代理制度,显然已不能涵盖冒名行为的全貌。冒名行为是否会沦为一个单纯的法律解释问题,换句话说,独立的冒名行为理论立法是否还有存在之必要?这确实值得讨论,但笔者认为并无必要。
作者 王吉中
机构地区 华东政法大学
出处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6年第1期32-36,共5页 Journal of Guangxi Administrative Cadre Institute of Politics and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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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18

二级参考文献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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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王某与周某、西安市中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西安日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欠款纠纷案"作出的"(2008)陕民一终字第12号"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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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对“陈某与李某、周某买卖合同纠纷案”作出的“(2009)渝五中法民终字第386号”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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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引文献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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