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要闻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慈善组织每年须报送财务会计报告近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主席团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草案)》的修改稿,十二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以及政协委员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对草案共作了92处修改。其中,建议将草案第十三条修改为: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报告应当包括年度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情况,慈善财政的管理使用情况、开展慈善项目情况以及慈善组织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情况。
出处 《财务与会计》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7期4-4,共1页 Finance and Accounting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