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3年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设立,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暂时调整三部相关法律规定中有关行政审批的内容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适用,此项决定既不能视为严格意义上的法律修改,也不能视为赋予市场参与者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一个法律适用的豁免特权,在现有的法制框架内,只能视为是立法法上规定的授权立法行为的特殊形式,必须遵循授权立法的期限要求和报告制度的规定。以十八届四中全会对于依法治国提出的相关意见的精神来理解,"暂时调整"的适用必须基于改革实践的具体情况,不可以作为协调立法与改革矛盾的常用方式,完全可以以法律解释的方式去避免可能出现的法制统一问题的出现,以期调和立法与改革不相适应的状况。
出处
《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学报》
2016年第1期51-54,共4页
Journal of Wuhan Technical College of Communic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