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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公益性社会组织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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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财综〔201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 随着我国公益事业的发展和社会公众公益慈善意识的增强,公益性社会组织逐渐成为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的重要主体。为进一步明确公益性社会组织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有关问题,现通知如下:
作者
机构地区 财政部 民政部
出处 《中国社会组织》 2016年第5期15-15,共1页 China Social Organiz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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