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P2P网贷平台面临的诸多刑事风险中,最易触发的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具有成立的正当性根据,其保护的法益在于维护金融秩序和防范金融风险。以公开方式向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并承诺保本付息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以高息利诱、关联公司担保、虚构假标等诈骗方法吸收公众资金并投资于非宣传项目的行为定性,不能简单地推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重点应当审查资金流向情况。P2P网贷企业应当积极寻求升级转型,业务上秉持"谦抑性",回归信息中介的本质。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16年第2期7-10,共4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
基金
2015年北京市优秀人才培养资助(青年骨干个人)项目“非法集资犯罪检察实务问题研究”(项目号:2015000020052G016)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