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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贷平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司法认定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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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P2P网贷平台面临的诸多刑事风险中,最易触发的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具有成立的正当性根据,其保护的法益在于维护金融秩序和防范金融风险。以公开方式向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并承诺保本付息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以高息利诱、关联公司担保、虚构假标等诈骗方法吸收公众资金并投资于非宣传项目的行为定性,不能简单地推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重点应当审查资金流向情况。P2P网贷企业应当积极寻求升级转型,业务上秉持"谦抑性",回归信息中介的本质。
作者 王拓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16年第2期7-10,共4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
基金 2015年北京市优秀人才培养资助(青年骨干个人)项目“非法集资犯罪检察实务问题研究”(项目号:2015000020052G016)的阶段性成果
  • 相关文献

二级参考文献40

  • 1尤瑞章,张晓霞.P2P在线借贷的中外比较分析——兼论对我国的启示[J].金融发展评论,2010(3):97-105. 被引量:58
  • 2彭冰.商业银行的定义[J].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44(1):114-123. 被引量:42
  • 3Erick Schonfeld. SEC Outlines Its Reasoning For Shutting Down P2P Lender Prosper[J]. Fortune, June,2010.
  • 4Josh Smith. P2P lender Prosper is Back and Better than Eever[J]. Fortune, July,2009.
  • 5《商业银行法》(2003)第29条第1款、第30条.
  • 6《储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7号)第16条.
  • 7《公司法》(2005)第27条.
  • 8《公司法》(2005)第154条.
  • 9《合同法》(1999)第12章.
  • 10《证券法》(2005)第10条第2款.

共引文献280

同被引文献80

引证文献5

二级引证文献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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