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计算机技术的日新月异,虽显著丰富了人们的物质文化生活,但也对传统司法提出了挑战。由于认识存在一定偏差,对通过计算机进行犯罪应如何定性,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差别。本文通过对南京地区发生的两起同案不同判的案例进行分析,指出行为人虽系利用木马程序破坏计算机数据,但并不满足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犯罪构成,仍应属于利用计算机实施传统的侵财犯罪类型;同时讨论了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认为网吧、超市的收银员利用木马程序删改数据进而窃取钱款应构成职务侵占罪。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16年第2期66-69,共4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