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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设置退还投标保证金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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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介绍原告装备公司诉称,被告纸业公司于2014年7月对其高档包装纸板和特种纸板项目一期工程进行公开招标,原告作为投标方参与了投标,并向被告指定账户汇入投标保证金90万元。同年11月间,被告与该项目的中标企业签订了供货合同,按《投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7条规定,被告应于合同签订后五日内退还未中标方的投标保证金。但被告不仅未通知原告招投标结果,还将原告的投标保证金挪作他用。
作者 白如银
出处 《中国招标》 2016年第10期37-38,共2页 China Tender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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