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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途中工伤”主要责任认定标准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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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问题提出2015年9月17日,刘某向人社局提出申请,要求将其于2014年11月27日上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伤害(右胫骨骨折)认定为工伤。经调查核实,刘某与甲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系其职工,其居所与工作地距离8公里,2014年11月27日6时许刘某自居所驾驶电动自行车出发上班,途中行驶至2公里处村级道路时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其受伤,被诊断为右胫骨(上段粉碎性)骨折。刘某当场报警,所在地派出所调查并出具道路外交通事故证明:事发地村级道路为丙和丁村共管,事发道路上设置有两个用于限宽的水泥墩,该水泥墩占用道路,影响交通安全,且安全警示标识设置不规范。
作者 任宪华
出处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专刊》 2016年第3期17-19,共3页 Legislation and Policy of Labour and Social Secur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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