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案例一:杜某称其于2013年5月10日入职A公司,担任打磨工职务。任职期间,A公司一直未与杜某签订劳动合同,故杜某将A公司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A公司辩称双方当事人签订了一份承包协议书.这份协议中约定杜某承包工作内容为打磨.期限为2013年5月10日至2013年12月31日,并对质量标准、请假制度、离职制度、薪资待遇、福利侍遇、工伤、结算方式等做出了明确约定。
出处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专刊》
2016年第3期30-33,共4页
Legislation and Policy of Labour and Social Secur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