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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闽路润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钢翼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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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合同约束受托人与第三人。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后,委托人可以选择是否行使介入权:委托人行使介入权的,则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与第三人,委托人可以要求第三人向其承担违约责任;委托人不行使介入权的,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合同仍约束受托人与第三人,受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违约责任,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纠纷根据委托合同的约定另行解决。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6年第1期46-48,共3页 Gazette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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