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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土地纠纷砍伐他人林木的行为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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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1989年初,辛集市某村因砖窑用土,和相关100亩土地用户达成协议.约定用土两米深.并给予适当补偿.用完土后将地复耕还田交还农户耕种。1996年.农户发现用完土以后还耕的土地不易耕种.便弃耕抛荒。2003年元月.该村委会将这部分弃耕抛荒的土地承包给该村村民王某.2013年春天王某在该地块栽种树苗.2015年该村相关村民李某等认为该地块原属于自己耕种.承包权自然属于自己,2015年5月23日,该村村民李某联系铲车司机温某.找来铲车将王某种植苗圃中的树苗铲除。经辛集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苗圃损失价值为90145元。
作者 梁亚 赵存耀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16年第4期80-80,共1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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