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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部分省人大代表谈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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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及其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是人民当家作主宪法原则的具体体现,也是实现党的意志和人民意志有机统一的重要途径。人大及其常委会有立法、监督、重大事项决定、人事任免四项权力,但在一些地方人大工作中,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落实效果相对较差。
作者 张玉侠
出处 《江淮法治》 2016年第5期41-42,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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