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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汝国与泰州市天源化工有限公司水污染责任纠纷案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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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摘要】一、对环境污染损害因果关系,主张者只需证明被主张者存在污染环境的可能性,不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则由被主张者承担。二、水产养殖物灭失后,可以根据实际养殖状态与条件,参照地方性行政规章对国有渔业水域因工程建设占用补偿标准确定经济损失。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6年第3期46-48,共3页 Gazette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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