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节能监察办法》(以下简称《办法》)19前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并发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办法》分总则、节能监察机构职责、节能监察实施、法律责任、附则,共5章27条。《办法》规定,被监察单位有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节能标准行为的,实施节能监察的机构应当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直接予以处罚的除外;有不合理用能行为。但尚未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节能标准的,实施节能监察的机构应当下达节能监察建议书,提出节能建议或者节能措施。
出处
《工程建设标准化》
2016年第2期36-36,共1页
Standardization of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