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中西方法律传统中,均能发现公民生育背后的国家干预之手,其原因在于生育法律属性的"变色龙"特征和生育问题在人类生存、国家战略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方面的重要意义。近代以前国家将干预生育视为社会防御/惩戒手段和国力提升措施,到近现代国家将生育权视为公民基本人权,体现了对公民生命和尊严的尊重与保护。同时,国家干预生育也有诸多伦理和法理上的依据与限度。在新形势下,中国现行的计划生育法制有必要根据中央决策和人民意愿进行法理上的正本清源,在立法、执法、司法层面进行修复和完善。
出处
《学习与探索》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3期64-70,共7页
Study & Explor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