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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三角4月1日起率先实施船舶排放控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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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2月1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人介绍,《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己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我国将通过控制在排放控制区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硫氧化物、氮氧化物和颗粒物排放,来改善沿海和沿河区域特别是港口城市的环境空气质量。
出处 《广西节能》 2016年第1期37-37,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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