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人大监督司法的价值追求,与司法机关监督需求的价值追求存在罅隙;不容乐观的监督现状,从根本上说,影响人们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信心。欲使人大监督司法发挥实效,必须在弥合监督者和被监督者价值追求的目标引导下,切实转换监督范式,使监督者与被监督者之间的张力维持在适度状态,即从柔性监督转向刚性监督,从表象监督转向实质监督,从实体监督转向程序监督,从纯粹性监督转向综合服务型监督。
出处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4期65-76,共12页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