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通常情况下,在进行商品房买卖的过程中,都会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合同具有法律效力,能够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不受到损害。并且在此之前,还要签订一份《商品房认购书》,主要的目的是确保购房者的购房意向,以及在其中标注了定金的相关事宜,购房者将定金交付给开发商,此时所签订的购房合同意向书就生效了,如果购房者的意向坚定,那么后续的工作也就顺利的进行着,但是相反,如果在签订完认购合同并且交付定金后,购房者又改变了主意,不再具有购房的意愿,想要开发商将定金予以返还,那么问题也就随之而来,开放商又会以合同中具有明确的表示而不予返还,此时究竟是谁对谁错,本文将进行具体的阐述,希望能够为购房者提供一定的启示。
出处
《科技与企业》
2016年第7期65-65,共1页
Science-Technology Enterpri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