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试论行政约谈机制的可诉性及实现路径 被引量:1

下载PDF
导出
摘要 随着社会管理的专业化,行政约谈机制在现代行政执法中运用越来越普遍。理论上的行政约谈机制是具有独立行政价值的事实行为,其内涵可以从约谈的主体、约谈目的和约谈的分类等构成要素进行界定。在类型化过程中,"违法预警型约谈"与"处罚督办型约谈",可能直接影响相关人的合法权益。针对"过度""异化"的约谈,司法权力作为监督行政行为的最后一道防线,应该以事后性司法审判程序设置的方式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为公民权益救济提供可能。行政约谈的可诉性也应该主要针对此类行为进行设计。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行政约谈机制的可诉性具有深厚的公法学理论基础,包括"法律效果主义"下可诉性、司法权对行政权统制之界定和比例原则的权衡等。我国行政约谈机制可诉性的实现路径也应该在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基础上,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进行合法性审查,并且要注重调解原则的适用,做出规范性的判决。
作者 庞鹏
出处 《知与行》 2016年第2期29-34,共6页 Cognition and Practice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11

  • 1邢鸿飞,吉光.行政约谈刍议[J].江海学刊,2014(4):124-130. 被引量:30
  • 2[德]哈特募雷·毛雷尔.行政法总论[M].高家伟,译.台北:元照出版公司,2002:379.
  • 3[美]E·盖尔霍恩,R·M·利文.行政法和行政程序概要[M].黄列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
  • 4黎慈.论柔性执法与和谐行政[J].四川行政学院学报,2007(4):34-36. 被引量:12
  • 5翁岳生教授祝寿文集编辑委员会.论类型化之行政行为与未型化之行政行为[M]//林明锵.当代公法理论.台北月旦出版社.1993:347.
  • 6[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
  • 7[日]田中二郎.关于行政案件的司法法院的权限-关于司法权的界限[J].法曹(第1卷第8号),1949:244-247.
  • 8王名扬,冯俊波.论比例原则[J].时代法学,2005,3(4):20-25. 被引量:53
  • 9陈新民.行政法总论[M].台北:台湾三民书局,1997.
  • 10[日]美浓部达吉.公法与私法[M].黄冯明,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123.

二级参考文献14

共引文献223

同被引文献16

引证文献1

二级引证文献1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