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社会管理的专业化,行政约谈机制在现代行政执法中运用越来越普遍。理论上的行政约谈机制是具有独立行政价值的事实行为,其内涵可以从约谈的主体、约谈目的和约谈的分类等构成要素进行界定。在类型化过程中,"违法预警型约谈"与"处罚督办型约谈",可能直接影响相关人的合法权益。针对"过度""异化"的约谈,司法权力作为监督行政行为的最后一道防线,应该以事后性司法审判程序设置的方式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为公民权益救济提供可能。行政约谈的可诉性也应该主要针对此类行为进行设计。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行政约谈机制的可诉性具有深厚的公法学理论基础,包括"法律效果主义"下可诉性、司法权对行政权统制之界定和比例原则的权衡等。我国行政约谈机制可诉性的实现路径也应该在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基础上,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进行合法性审查,并且要注重调解原则的适用,做出规范性的判决。
出处
《知与行》
2016年第2期29-34,共6页
Cognition and Practi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