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现有基于申请注册获得核准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制度下,商标使用仍具有无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它对于商标权利的实际产生、维持及侵权保护均具有重要意义。商标使用应分为广义概念的一般性商标使用和狭义概念的以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为目的的"商标性使用"。对维持商标权利的使用行为,应是"商标性使用"而非象征性使用。在侵权情况下,存在相当情形的商标性使用,但从商标法的保护体系及周延保护商标权的角度,"商标性使用"不应是侵权判断的要件之一。
出处
《知与行》
2016年第2期56-60,共5页
Cognition and Practi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