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每当一个企业(单位)因为财务人员作出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导致出现财务风险甚至产生经济损失时,多数情况下均是谴责当事人违背职业道德并追求其责任,进而检讨管理制度的漏洞,查缺补漏杜绝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很少管理者反思,当初招聘当事人时是否存在选人失察、使用当事人过程中是否存在用人不当,以致酿今日之祸?本文从实务角度出发,分析选人用人和企业(单位)财务风险控制的辩证关系,所谓"预则立",既做到制度之"预",更做到人之"预"。
出处
《财会学习》
2016年第6期76-76,78,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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