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律行为理论源自德意志法律科学。自清末以来,我国的民法概念体系基本上继受了德国法的既有成果,其中也包括对法律行为理论的引入。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关于法律行为的概念在各文献中具有高度的稳定性。但新中国成立后,情况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我国《民法通则》立法者在借鉴德国法传统时,创制了"民事法律行为"与"民事行为"等概念,取代了法律行为的地位。释明这些概念之间的联系与区别,有助于重新理清法律行为概念。
出处
《哈尔滨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15年第6期46-48,共3页
Journal of Social Science of Harbin Normal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