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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为”概念辨析——以《民法通则》中的术语改变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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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律行为理论源自德意志法律科学。自清末以来,我国的民法概念体系基本上继受了德国法的既有成果,其中也包括对法律行为理论的引入。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关于法律行为的概念在各文献中具有高度的稳定性。但新中国成立后,情况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我国《民法通则》立法者在借鉴德国法传统时,创制了"民事法律行为"与"民事行为"等概念,取代了法律行为的地位。释明这些概念之间的联系与区别,有助于重新理清法律行为概念。
作者 刘路
出处 《哈尔滨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15年第6期46-48,共3页 Journal of Social Science of Harbin Normal Univers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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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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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参考文献10

共引文献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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