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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检查专篇化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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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谈起这个话题,源于前一时网上热聊。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作出并经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的一起判决,引起安监人员、特别是基层安监人员的强烈反响。其主要内容是:王某和刘某按规定到周村一家企业进行安全检查时,未发现企业存在的用电隐患,在安全检查2个月后,周村这家企业的一名工人在车间内触电身亡。
作者 蒋晓良 杨达
机构地区 宜兴市安监局
出处 《江苏安全生产》 2015年第8期23-24,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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