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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不能以“义务劳动”之名扣发职工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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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编辑同志:我是一家服装加工企业的员工。前一个时期,我们企业接到了一笔较大订单,由于一时招不到人,便层层动员,要求职工自愿加班,名曰“义务劳动”。许多职工因担心不参加“义务劳动”被公司解聘.迫不得已而多次参加,我便是其中之一。最近,有人向企业提出要按照加班标准支付报酬,企业的答复是:“义务劳动”所体现的是义务,是觉悟,拒绝支付任何报酬,这样的做法对吗?
出处 《江苏安全生产》 2015年第7期54-54,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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