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文章通过对一系列由行政规划导致的群体性事件的频率、规模和特点的梳理,发现行政规划导致的群体性事件涉及到规划主体、规划程序、规划救济等法律问题。文章提出,有必要正视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行政规划法治化程度不高的现实,应对行政规划主体不明、职责不清、程序不足、救济缺失的现状,实现对群体性事件中行政规划行为的法律规制,建立和完善对导致群体性事件的行政规划的救济机制,从而适应维护公民权利、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需要。
出处
《世纪桥》
2016年第3期44-47,共4页
Bridge of Century
基金
江苏省大学生创新课题"城乡行政规划引发的规模性群体事件实证调查研究"(项目编号:201510329044X)的阶段性成果
指导教师孟卧杰主持的江苏省教育厅2014年度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城乡一体化进程中的行政规划及相关问题研究"(项目编号2014SJB243)的子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