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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人:债权让与通知的适格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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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合同法》关于债权让与通知主体的规定过于狭隘。各国就债权让与通知主体采取了不同的立法模式,形式上看是立法设计的不同,实质是价值选择的差异。基于债权财产性质、让与通知的性质和公平原则的要求,我国法律也应允许债权受让人为让与通知主体。
作者 曹亚雅
机构地区 湘潭大学法学院
出处 《濮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6年第2期75-78,共4页 Journal of Puyang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College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4

  • 1[日]我妻荣.债权在近代法中的优越地位[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9.132.
  • 2董峰.论法律的冲突[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3.
  • 3[日]我妻荣.我妻荣民法讲义IV-新订债法总论[M].王嫂,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
  • 4刘浩.债权转让通知研究[J].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36(2):103-113. 被引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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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引文献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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