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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深化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的指导意见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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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发[2016]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泛珠三角区域包括福建、江西、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贵州、云南等九省区(以下称内地九省区)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统称“9+2”各方),拥有全国约五分之一的国土面积、三分之一的人口和三分之一以上的经济总量,是我国经济最具活力和发展潜力的地区之一,在国家区域发展总体格局中具有重要地位。
机构地区 国务院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2016年第9期11-20,共10页 Gazette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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