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前我国裁判文书公开以实名制为原则,与犯罪记录制度的价值目标存在冲突。德语国家匿名公开源自其对人格权价值的优先选择,而英美实名公开是因为更强调宪政价值与程序价值。从人权国际公约的角度出发,前者直接体现为基本人权,而后者只能算人权的保障手段,德式方案更具合理性。裁判文书公开制度与犯罪记录制度都应以人权价值作为首要价值目标,实行裁判文书实名公开的英美港台等地的犯罪记录制度不完善,也正是因为忽视了这一点。我国应当立即贯彻裁判文书匿名公开,并尽快建立完善的犯罪记录制度。
出处
《西部法学评论》
2016年第1期28-36,共9页
Western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