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视域下,国家权力分工应当符合决策权和执行权相对独立、决策权和监督权高度统一的辩证逻辑。要使决策行为达到预期目标,决策者必须行使监督权;要使监督行为确有实效,监督者必须握有决策权。作为国家治理体系的有机构成,人大司法监督也应当遵守司法决策权和监督权高度统一的国家治理逻辑。中国国家治理的特色是坚持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做主的有机统一,人大司法监督主体科学化的核心在于党委司法决策权与人大司法监督权的科学配置。
出处
《甘肃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2期214-218,共5页
Gansu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