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日前,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全国性文艺评奖制度改革的意见》,并已于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意见明确,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文化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国文联、中国作协等可举办常设全国性文艺评奖;上述部门或省(区、市)党委和政府,经党和国家荣誉表彰工作机构审定,可在节庆活动中举办常设全国性文艺评奖;中央新闻单位可举办非常设全国性文艺评奖。
出处
《中国广播电视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3期125-125,共1页
China Radio & TV Academic Jour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