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地方立法是我国立法体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为提高地方立法的质量,我国很多地方对其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都确立了立法后评估制度。但对于地方立法后评估制度中应由谁担任评估主体、评估指标体系如何构建、评估结论的应用等几个重点问题尚未形成统一的作法和观点。我国的地方立法后评估制度需要进行理论建构和法治化:应当由独立的第三方作为地方立法评估的主体;在评估指标体系中增加必要性和实施状况作为评估要素;将评估结论作为一种重要立法事实性信息供立法机关参考。
出处
《学术交流》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4期88-94,共7页
Academic Exchange
基金
2014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重点课题"中西宪法实施问题比较研究"(14SFB003)
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地方立法重大争议事项的第三方评估制度"(15FXB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