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颁布的《北京市园林绿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市民擅自在湿地保护范围内投放外来物种行为的行政处罚,根据湿地等级及危害程度细分为6个等级,由此引发了人们对放生与湿地保护的辩证讨论与深入思考。《北京市湿地保护条例》第31条对"放生"行为予以行政处罚的要件为未经批准、外来物种、湿地保护范围内。"放生"行为同时满足上述3个条件即将受到行政处罚。首先,大部分放生行为均属于"未经批准"范畴。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放生行为缺乏批准主体、程序及范围的明确规定,故严格来讲,凡是未经相关部门论证或批准的"放生"行为均属"擅自"。
出处
《法庭内外》
2016年第2期41-41,共1页
Inside & Outside of Cour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