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基层法院所处的特殊司法环境并未完全经过法治渗透,这一因素导致基层法官裁判案件单一基于法条主义分析进路,经常遭遇非理性现实争议的质疑与碰撞。为避免单纯依靠严格规则之治步入误区,获得具有解释结论唯一性与价值取向一致性的裁判结果,法官通常采用后果实用主义的逆向裁判思维方式。逆向裁判思维在法律后果预测、裁判结论倒推、行为范式评价、思维程式固定中完成。逆向裁判思维可有效衡平社会预期与公众对案件裁判的公正感,保障法律有效实施,促进社会公正实现。
出处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16年第2期1-8,共8页
Journal of Shanghai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 Law(The Rule of Law Foru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