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商业外观和外观设计专利均为产品设计提供知识产权保护,此种设计须为非功能性设计。但是,在认定产品设计是否具有功能性时,商业外观与外观设计专利适用不同的"功能性"判断标准。商业外观中的"功能性"是指产品设计要么对产品用途必不可少或者影响产品成本或质量,要么是竞争所必需的;而外观设计专利中的"功能性"是指整体"完全由功能性决定"的设计,而非"完全由功能性决定"也即包含局部功能性的设计,可排除功能性特征保护整体设计的装饰性元素。本文通过对美国产品外观设计功能性判断规则的借鉴,试图对我国立法和司法实务中的相关问题做出必要的澄清和解答。
出处
《南京艺术学院学报(美术与设计)》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2期163-170,共8页
Journal of Nanjing Arts Institute:Fine Arts & Design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互联网领域知识产权重大立法问题研究"(14ZDC020)
上海市哲社规划一般课题"涉外定牌加工亟待解决的商标法律问题研究"(2015BFX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