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监护人侵权责任条款的适用存在诸多问题,如监护人责任根基不明、归责原则适用不清晰等。通过理清监护人及被监护人在侵权责任中的关系以及《侵权责任法》第32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关系,可以发现应当合理区分被监护人侵权责任和监护人侵权责任,分别适用条文。同时在适用监护人侵权责任之时,应当对《侵权责任法》第32条区分内部和外部关系予以适用,合理地平衡受害人、监护人和被监护人的利益,完善民事司法。
出处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6年第1期56-59,共4页
Journal of Heilongjiang Administrative Cadre College of Politics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