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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并不等于是“卖身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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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小保:我与一家公司签订的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中约定,我在车间从事普通生产工作,我在合同期内不得辞职,否则必须向公司支付违约金,标准为我三个月的工资。我当时虽觉得这份合同等同于“卖身契”,对自己日后的发展不利,但考虑自己既无学历,也无技术,一时难以找到合适的工作解决生活之需,只好违心地答应了下来。近日,鉴于在公司工作期间不太顺心,且自己已在老家寻到一份不错的工作,我遂决定辞职,并已提前一个月向公司提交书面辞呈,但公司却以劳动合同为凭,拒绝我的辞职请求。请问:我真的无权主动辞职吗?
作者 小保
出处 《就业与保障》 2016年第3期5-5,共1页 Employment and Secur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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