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小保:我所在公司实行的是计件工时制,即只要职工每月完成规定的产品加工数量且质量合格,公司便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职工支付当月工资。超过数量,则另行给予超产奖。鉴于春节临近,为了能早日回家过年又不影响公司生产,我决定每天主动延长上班时间,双休日也照常上班,以便尽快完成生产任务,达到争取时间的目的。公司虽然对我的做法没有异议,但却明确表示,因我加班完全是出于自身需要,而非基于公司的要求,也没有增加月工作总量,故我不构成加班,不得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用。请问:公司的说法对吗?
出处
《就业与保障》
2016年第3期6-6,共1页
Employment and Secur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