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速览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综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有关规定,海关总署公布2016年商品归类决定(Ⅰ)及(Ⅱ),自2016年3月1日起执行。(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11号)海关总署新增和凋整部分本国子目注释,2016年3月1日起执行。(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10号)
出处 《中国海关》 2016年第3期96-96,共1页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